乐购卖过期食品被判10倍赔偿
春节渐渐到来,很多人都开始采购年货来筹办春节,超市里面也是打着各种各样打折促销的噱头来吸引消费者。这不前几天刚从乐购买完东西的李先生就不高兴了,为什么呢?因为他在超市中买到的东西是过期食品。
事件详情
李先生称,前几天他在乐购超市买了很多的肉制品,梅花肉和牛肉火腿,两种商品一共花了600多元。买这么多东西主要是因为家中的人都比较喜欢吃,同时还打算其中一部分用来送亲戚朋友的。买完东西回到家之后,李先生的女儿吵着要吃,所以就先做了点梅花肉给女儿吃,结果做好之后他自己一尝,发现味道和之前的不一样,有种特别的异味。李先生随即看了梅花肉外包装的生产日期,结果让他大吃一惊。
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份的,而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份的,两种食品的保质期均为6个月。也就是说李先生买回来的这两种食品均过期半年以上。对此,李先生向当地法院起诉乐购超市并赔偿李先生10倍的赔偿金。
一审判决
据了解,事发后,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。工商部门认为乐购黄村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所销售的“得利斯”牌牛肉火腿及“得利斯”牌珍香梅花肉均超过保质期,对乐购黄村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0.5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起诉,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应对此次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,判决乐购退还沈先生购物价款634.1元,并支付10赔偿金6341元。乐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。
不服上诉
在二审法庭上,法官讯问了乐购公司对于过期产品的审核问题。乐购公司表示,该公司通过巡场检查,有主管部门专员对食品进行审核,一般发现过期食品会下架,不再销售。而对于李先生购买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,乐购公司表示,当时并不清楚,是在李先生投诉之后他们才发现。
由于李先生是在同一天分多次购买过期熟食,因此乐购公司对李先生购买大量食品的行为提出质疑,主李先生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。
法庭上,法官也就此问题询问了李先生。他表示,自己家中有7口人,每次购买熟食的量都比较大,当天他开始买了一部分,后来家人要求多买,于是再次购买。由于李先生提供7张购物小票作为证据,法官又问李先生,“你为什么不一次购买齐了,要分这么多次购买?”李先生表示:“这个没什么好回答的。”
维持原判
二审中法官认为,无论李先生购买过期食品是否存在其他目的,但是作为销售方的乐购,对自己所销售的食品监管不严格,致使李先生购买到过期的食品。所以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进行相应的处罚,同时声明,商家不能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来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,在本案中李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侵害。
临近春节,小编希望大家能在筹办年货的时候多多留心多多注意,食品安全至关重要,需要大家共同监督。